青岛开展经营主体强制终止试点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3年03月30日 A3 版)

  本报讯 为实现对无效经营主体的有效监管,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管局、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市场主体强制终止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先行先试,开展经营主体强制终止试点工作,完善经营主体退出闭环管理。
  据悉,2022年,青岛市在青岛自贸片区开展企业除名试点工作,畅通企业退出渠道,解决企业“退出难”。去年,青岛自贸片区对165家经营主体下达除名决定书,取得良好效果。在此基础上,青岛自贸片区今年推出试点工作,对被除名6个月内未办理清算备案,也未申请注销登记,以及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3年以上的经营主体实行强制终止。
  《通知》明确,对符合强制终止条件的经营主体开展梳理,并向同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征询意见,形成拟强制终止经营主体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告。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经营主体、利害关系人或其他主体,可对强制终止事宜提出异议申请;符合剔除名单情形的,可申请从拟强制终止名单中剔除。
  《通知》还明确了被强制终止后经营主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一是被强制终止经营主体不再纳入经营主体统计范围。二是在登记注册业务系统中经营主体状态作“强制终止”标记。三是经营主体被强制终止后,其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清算义务人依法组织清算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按照相关企业类型的登记法律法规办理,同时在企业登记注册业务系统中将企业状态由强制终止修改为申请注销。四是债权人主张债权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权益。五是经营主体被强制终止后,其经营主体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企业被强制终止后,其企业名称自终止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三人不得申请注册,届满一年以上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注册使用;企业被强制终止届满一年以上,其名称被其他商事主体注册使用的,若需恢复到强制终止前状态时,只恢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保留其企业名称。
  “开展经营主体强制终止工作,及时清理已经完全不活跃的名存实亡的经营主体,是解决无效经营主体长期占用名称资源和行政资源的一种创新举措。这项工作有助于破除经营主体准入中存在的名称制约和束缚,实现名称资源要素重新进入市场配置。”青岛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

□吴 帅 徐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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