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朝处字〔2019〕第93号
当事人:闫文亮
性别:男
年龄:27岁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东里22号楼西侧
身份证号:130730199108311211
经查:2018年12月6日,我分局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京朝检行公〔2018〕11010500008号),反映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东里21号楼附近存在无照修车洗车经营行为。经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属实。我局于2019年1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8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