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02月26日 A9 版)

  京工商朝双井撤听告字〔2019〕第21号

北京易彩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撤销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12年12月17日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及“北京易彩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章程”上“袁丽娜”的签字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华夏物鉴中心〔2018〕文检字1055号)不是本人所签;经询问袁丽娜表示对其成为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理”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同时对其个人信用、生活、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
  上述事实有对举报人的询问笔录、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登记档案文书复印件、举报人书面陈述材料等证据佐证。
  综上所述,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你公司2012年12月17日办理的公司设立登记。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撤销程序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吕斌 贾利吉
联系电话:010—67337126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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