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京工商朝处理字〔2019〕第3号
当事人:北京市普德鸿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5号楼1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22699386X
法定代表人:田涛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1月30日,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田宜春变更为田涛,并将田宜春71%的股权变更到田涛名下。而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北京市普德鸿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及“转让协议”中“田宜春”的签名,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均不是田宜春本人所签。经询问,田宜春对北京市普德鸿科技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11月30日所做的变更登记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
上述事实有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登记档案文书复印件、举报人书面陈述材料及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2018年11月30日办理的公司变更登记。
我局于2019年2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望京行听字〔2019〕第06-01号,告知对其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且未进一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