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
京工商朝团延扣字〔2019〕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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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19年1月18日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京工商朝团强制字〔2019〕0118号)对你单位有关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0118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情况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将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18日。
联系人:孙鹏、邬明君
联系电话:010-8558930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9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