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02月26日 A9 版)

  京工商朝许撤字〔2019〕第18号

当事人:北京众越超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23号6号楼322室
注册号:110105013726658
法定代表人:张晓红
  经查:北京众越超商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31日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北京众越超商贸有限公司章程”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张晓红”签字不是本人张晓红所签。经询问,张晓红表示对其成为北京众越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一职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困扰,属情节严重情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登记档案文书复印件、举报人书面陈述材料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2011年3月31日办理的公司设立登记。
  我局于2019年2月1日通过中国市场监管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京工商安贞撤听告字〔2019〕第9号,告知对其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且未进一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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