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02月26日 A9 版)

  京工商朝许撤字〔2019〕第17号

当事人:北京京武忠诚卫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农光南里1号楼1327室
注册号:110000013351044
法定代表人:郭生太
  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11月9日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及“北京京武忠诚卫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上“周长新”的签字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华夏物鉴中心〔2018〕文检字第1075号)不是本人所签;经询问周长新表示对其成为北京京武忠诚卫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资人、监事”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同时对其个人信用、生活、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登记档案文书复印件、举报人书面陈述材料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2010年11月9日办理的公司设立登记。
  我局于2019年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双井撤听告字〔2019〕第14号,告知对其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且未进一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章)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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