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02月26日 A9 版)

  京工商朝望京撤听告字〔2019〕06-03号

北京峰润家俊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月13日,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时,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的“北京峰润家俊商贸有限公司章程”中“唐晨晨”的签字经“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鉴定不是本人所签。经询问,唐晨晨表示对其成为北京峰润家俊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董事、经理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2015年1月13日办理的公司变更登记。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龚理 王勇智
联系电话:010—64707739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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