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02月26日 A9 版)

  京工商朝望京听告字〔2019〕第21号

北京东方朝晖经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冒用许双斌丢失的身份证并伪造签字于2012年7月6日将许双斌变更为北京东方朝晖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并备案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经询问许双斌表示对其成为北京东方朝晖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拟决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1.撤销当事人2012年7月6日的公司变更登记;2.撤销当事人2012年9月7日的公司变更登记。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勇智
联系电话:010—64707739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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